健康促進與銀髮保健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104學年度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公佈實施
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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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健康促進與銀髮保健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一般性學生性組織,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創立於台北市淡水區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校本部。 |
第二條 |
本會以發揚銀髮保健,提倡健康促進之一貫精神成立,並以永恆 堅之服務熱誠為本會會員,提供優良之輔導及發揮環境。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淡水區濱海路三段150號 健康促進與銀髮保健學系 系學會辦公室。 |
第二章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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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凡健康促進與銀髮保健學系之學生,皆可自由加入本會。 |
第五條 |
新加入之會員,在填具會員資料卡及繳納會費後,始立即享受學會的權利和義務。 |
第六條 |
本會會員均需繳納會費,每學期繳納會費一次,其數額由會長召集幹部開會決定。 |
第七條 |
本會是具有優異表現足資發揚惠譽,有會員大會決議表揚或送課外活動組辦理獎勵。 |
第八條 |
凡本設法定之會員,具有享用本會共用公共空間之優先權。 |
第三章 組織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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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社組織劃分為: 1、輔導老師 2、會長 3、副會長 4、康樂組 5、財務組 6、活動組 7、文書組 8、財務組 9、美宣組 10、攝影組。 |
第十條 |
本社敦聘本系教師一名為輔導老師,輔導學會運作事宜,並擔任本社校外活動之領隊。 |
第十一條 |
本會設會長一名,為本會之負責人,負有訂定學會目標,決策 社務,推展學會未來發展目標,及監督學會運作之權利和義務。 |
第十二條 |
本會設副會長一名,負有協助會長、監督學會運作,並有保管學會印 ,代理行使會長職權之任務。 |
第十三條 |
執行秘書長一名,協助正副會長質行活動事項。 |
第十四條 |
公關組長一名及組員一名系學會對外聯絡人,對外宣傳活動及與其他系保持良好關係。 |
第十五條 |
活動組設組長一名及組員二名,協助各活動總召完成工作。 |
第十六條 |
文書組長一名及組員二名,負責製作行事曆,公告各會議之會議紀錄,管理系學會文書資料。 |
第十七條 |
財務組長一名及組員一名,控管系會資金並定期對內報告資金流向。 |
第十八條 |
資訊組長一名及組員一名,負責各活動攝影、拍攝、及分類建檔。 |
第十九條 |
美宣組長一名及阻員一名,負責製作道具及活動海報,布置活動現場。 |
第四章 選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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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輔導老師由會長聘請之。 |
第二十一條 |
(1)凡曾任學會幹部且具有優良事蹟者。(2)對學會運作有經驗者。(3)有指導能力者。以上三者可由現任會長聘請為顧問。 |
第二十二條 |
有現任會長推薦一人為候選人,或曾學會幹部且有一年以上資歷者,亦或經全體社員的四分之一連署聲明後,可自行參選會長,其產生由社員大會投票選舉之,並以相對多數通過。 會長的任期為一學年,於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一次, 並於期末會員大會改選且辦理交接。 |
第二十三條 |
副會長以下各幹部由會長遴選之,且應再提於期初會員大會上 追認,並得經四分之三的會員同意。 |
第二十四條 |
若各職位遇出缺時,得由會長遴選,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且應再提於會員大會追認。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幹部若經四分之三以上的會員要求罷免,則應自動卸任, 且於社員大會上追認。 |
第五章 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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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在每學期開始和結束時,會長需召開會社員大會以公布學期之行事 、學期之檢討及未來計畫。 |
第二十七條 |
視情況需要會長有權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經三分之二的社員 連署要求,得召開會員大會。 |
第六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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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本章程之修改,需由會員大會中提案,經與會四分之三支會員 同意,進行修改。 |
第二十九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經會長及學會幹部決定後核定之,並依據 學校一般性學生性社團組織及活動辦法處理。 |
第三十條 |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經一百零四學年度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立即生效。 |